Biosafety Protocol takes bold moves
《生物安全協議》采取果敢行動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協議》第1次締約國會議(MOP 1)
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會上各國政府通過了幾項措施,
使轉基因生物貿易國際規範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許國平 林麗玲
2月27日結束的第1次締約國會議(MOP 1)通過了從信息分享、資金籌措到改良活生物體(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簡稱LMO)處理在內的10項決議(LMO是協議中針對通常所說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或轉基因生物(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s)而使用的術語)。
隨域會議主席—馬來西亞科學、工藝及環境部長拿督•劉賢鎮最后一次使用棒槌結束為期3周的生物多樣性和生物安全談判,會議帶來一絲令人滿意的結果,儘管很溫和,但畢竟議定書的執行取得了進展。
之所以有這些收穫是因為邁阿密集團(轉基因生物主要出口商和生產商談判集團)中目前還沒有一員是協議的締約國。MOP會議期間,儘管考慮了非締約國的意見,但起草建議及討論決議案文時仍優先考慮協議締約國的觀點。
多年來,轉基因莊稼和食品對健康、環境及社會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雖然生物技術工業宣稱轉基因加工和產品是安全的,但是很多政府、環境和消費團體仍在要求更多關于轉基因產品的信息,要求采取行動對其進行規範。
經過多年的艱苦談判,《生物安全協議》于去年9月開始生效,馬來西亞主辦了第1次正式會議,有87個締約國參加。
MOP 1會議通過的三個最重要的決議是:
* 根據協議第18條,處理、運輸、包裝和識別LMO的措施;
* 建立協議遵從程序和機制;
* 建立協議範圍內責任和補救專家工作小組。
識別文件編制
根據協議第18條,各國應采取措施要求跨國LMO能安全處理、包裝和運輸。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給生物多樣性帶來負面影響,給人類健康帶來風險。
這是MOP第一次就三類LMO的文件編制做出決議:第一類是用于食品或飼料或加工的LMO;第二類是‘封閉式使用’(主要在實驗室)的LMO;第三類是傳入環境的LMO(如用于種植的基因改造種子)。
對于第一類,文件應明確識別運輸貨物中可能含有直接用作食品、飼料或加工的LMO,不會傳入環境。文件應包括LMO的俗名、學名和商業名稱,轉化結果代碼或其唯一的標識代碼(參考方框內容),以便能明確建立LMO的識別標準和任何唯一的標識。
應建立專家小組闡述第一類LMO鑒定的詳細要求,并在2005年的下一次MOP會議上報告。因此上述措施是臨時的,要求或敦促各國采取這些措施。
國內立法可以要求LMO食品、飼料或加工從一國運往另一國時其附加文件需明確識別上述內容。這一決議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
對于第二類LMO,附加文件應明確規定其俗名、學名來鑒定LMO,且這些LMO預定將封閉式使用。此外,其商業名稱和新修改的特性也應包括在內。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信息包括轉化結果,風險等級,如何使用及唯一標識等。
對于第三類,文件應明確描述其各種名稱和特性來識別LMO(包括轉基因特性,如轉化結果或唯一標識等)。此外,其商業名稱、風險等級及根據議定書所需的進口許可等也應包括在內。
第二和第三類的LMO文件編制還必須詳細說明所有現行國際文件、國內規範及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任何協議中有關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等。
三類文件中還應提供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及更多的聯繫信息(包括緊急情況下的聯繫信息)。
遵從機制
關于遵從問題,MOP 1會議就如何處理不遵從協議義務的國家進行了長達一周的廣泛爭論。歐洲國家尤其贊同強勁的遵從機制,以便各國能嚴肅履行自己的義務。
MOP會議最后建立了一系列遵從程序和機制。
將成立一個由15人組成的遵從委員會,五個地區集團各選出3人。委員會成員應在個人能力範圍內客觀地工作。MOP 1會議確認了來自伊朗、馬來西亞、湯加、墨西哥、哥倫比亞、巴巴多斯、埃塞俄比亞、喀麥隆、馬里、匈牙利、丹麥、挪威、瑞士等15個國家的成員。
委員會每年將舉行兩次會議,接受向其呈遞的有關非遵從案例,辨別這些案例的情況和原因,并向相關方提供建議,協助其遵守、審查一般遵從問題,采取措施或向MOP提供建議。
被申述方有三至六個月的時間回應,委員會將考慮提交和接受呈遞書雙方的觀點,然后采取措施,包括向一方給出建議或提供協助,制定一份有時間框架的遵從行動計劃,要求一方提交進展報告及向MOP彙報努力情況等。
而MOP也可采取下列措施:提供協助、技術轉移、培訓和能力構建措施;發出警告;公布不遵從案例;或者出現反復不遵從情況時采取其它措施(將在第3次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上決定)。
責任與補救
責任和補救問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或許是最重要的,正是這些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推動MOP 1會議召開,通過強硬、明確授權,啟動國際體制談判。
總的來說他們認為,當LMO對農民的莊稼、環境或人類健康帶來損害時,應有一個法定約束機制來決定誰應負責,如何補救,或者如何向受害者及已經發生的損害進行補償等。
在《生物安全協議》談判期間,該問題存在分歧,以致最后妥協在議定書中加入一條款,要求MOP 1會議就闡釋責任和補救的國際規則和程序的進程做出決定。
MOP會議最后決定建立一個責任和補救專家工作小組,在下一次會議前,該工作小組應舉行會議。
該小組將分析可能和實際的損害情況,以便確定是否需要國際規則,并分析如何將責任與補救的國際規則和程序運用到損害情況。
該小組還將闡述規則和程序的可選方案,包括定義、性質、損害範圍、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類健康的損害評估、損害極限、原因、責任渠道、進口和出口締約方的作用、責任標準、財政擔保和資產狀態機制或者提出申述的權力等。
工作小組將聚會5次并在2007年的最后報告中提出關于責任和補救的國際規則和程序建議。MOP會議然后會做出決定。
除了就這三個問題采取措施外,MOP 1 會議還就其它7個問題做出了決定,包括能力構建、中期工作計劃、信息分享和生物安全票據交換所、預算及其它財政問題。
會議代表似乎對MOP 1會議所取得的進展十分滿意。
非洲首席科學家、埃塞俄比亞代表團首腦及非洲集團的協調員特沃爾德•埃格齊亞貝爾博士談到,他尤其對責任和補救問題取得的進展感到滿意,這個問題是發展中國家多年來一直推動的問題,但是發達國家一直在反對。
‘即使在吉隆坡會議開始后,發達國家仍然企圖阻止這個問題,但是最后我們說服了他們。除非洲集團外,我必須對馬來西亞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十分積極地推動這個問題表示贊賞。’
他補充說,責任問題很重要,因為如果發展中國家的農業、環境或人類健康受到了進口LMO的負面影響,發展中國家能得到賠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國際責任機制還會使私營企業在從事與LMO相關的活動時更加小心謹慎。
特沃爾德對于協議有相對較強的遵從機制也表示很高興,這與很多其它多邊環境協議有所不同。‘有了這樣一個機制,締約方將更加難以推卸責任。’
關于‘第18條措施’,特沃爾德說MOP 1會議決定使各國堅持讓含有LMO的進口產品貼標簽變得更容易。
但他也注意到,大多數主要轉基因產品出口商還不是協議的成員,因此并沒有義務遵循這個規則。
但是無論如何,即使是從非締約方國家進口,MOP 1會議做出的決議也使進口國堅持讓含有LMO的進口產品附加適當的文件變得更容易。
特沃爾德補充說,MOP 1 會議關于LMO食品、飼料或加工的決議僅僅包含了臨時措施,而這應成為制定長期體系處理和運輸LMO這一更詳細進程的基礎。
‘生物安全對非洲及其它發展中國家保護農業和動物多樣性來說很重要,’他說。如果存在轉基因物質無意識污染,則可能影響莊稼的多樣性,影響農業生產力及人類健康。
‘我很高興《生物安全協議》正在從規則轉移到措施和行動,然而,雖然我們在吉隆坡取得了很好的進展,但是仍有很大的挑戰,還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
許國平是第三世界網絡的主任,林麗玲是TWN的研究員。
Unique identification
唯一識別
林麗珍
如果可以運用,三類改良活生物體,LMO(用于食品或飼料或用于加工;用于“封閉式”使用;用于排入環境)所需要的文件應包括LMO的唯一識別(unique identification)或唯一標識代碼(unique identifier code)。唯一標識應是使用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BCH)信息的一把鑰匙,BCH在先導性試驗階段已經可以使用唯一標識代碼來進行搜索。
唯一標識代碼基本上應是允許某人在數據庫中找到更多詳細信息的代碼。這種系統使用起來應簡單,但應僅僅是數據庫中的信息。一個良好的唯一識別系統應通過允許使用充分的生物安全信息和風險評估來幫助確保追蹤、監督、后市場監控、風險管理、補救行動及污染和損壞時的責任分配。
MOP 1關于第18條唯一識別系統決議的C部分鼓勵在對其它系統的發展和運用沒有任何偏見的情況下使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轉基因植物唯一標識系統。
OECD的唯一標識代碼是以轉換事件為基礎的唯一代碼。這些代碼是解開或進入OECD關于已經批准用于商業的轉基因產品信息庫的“鑰匙”,也是進入象BCH之類共同操作系統的“鑰匙”。數據庫中的信息包括了申請者的名字、LMO的普通名和商業名,轉換事件,修改特性和基因等。雖然也提供了各權威機構的一些決議,但是一些網站連接在編寫和信息未完成時卻沒有被激活。
OECD的唯一標識已開始使用,其代碼設置由申請者(即公司)向國家權威機構提出產品申請來完成。2004年1月16日,歐委會第65/2004號關于“建立開發和分配投放市場之轉基因生物唯一標識系統”的條例開始生效。該條例使歐盟的追蹤系統開始生效,完成了歐盟關于轉基因食品和飼料之追蹤與貼標簽的規範。歐盟條例中唯一標識的形式與OECD的形式是一樣的。申請者應咨詢OECD數據庫和BCH后制定唯一標識。
雖然OECD轉基因植物唯一標識系統使《生物安全協議》發展唯一識別系統向前邁出了很好的一步,但該系統也可通過納入定義轉基因品種的特殊分子識別標志來進一步改善。該識別標志應包括轉基因插入物在主染色體插入物和位置中在結構和功能方面的分子特性。同時,要求申請者向主管當局提交一個轉基因生物樣本也是很重要的,以便進行適當的驗證。
MOP 1決議還進一步承認轉基因微生物和動物也需要唯一識別系統(歐盟條例已經運用于微生物和動物)。此外,為了詳細闡述用于食品、飼料或加工的LMO的具體識別要求而建立的專家組應考慮使用唯一標識的範圍和模式。
林麗珍是第三世界網絡和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員。
MOP 1- What came out of it and what lies ahead
MOP 1的結果是什么,前面還有什么需要做
林麗玲
MOP 1決議與建議
1. 推動各進口締約方制定決策的程序和機制(第10條第7段)
2. 能力構建(專家名冊)
3. 能力構建
4. 考慮其它有效執行《議協》的問題(如第29條第4段)
5. 《生物協議》締約方會議(MOP)之締約方大會中期工作計劃(從第2屆到第5屆)
6. 信息分享與生物多樣性信息交換所(第20條)
7. 財政機制指導方針(MOP1建議,由COP7通過)
8. 根據《協議》的責任和賠償內容建立一個由法律和技術專家組成,不設成員名額的特設工作組
9. 秘書處服務及2005-2006年期間《卡塔赫納協議》生物安全工作計劃各項費用之計劃預算
10. 根據《卡塔赫納協議》建立遵從程序和機制
11. 改性活生物體的處理、運輸、包裝(第18條)
MOP1的實質性工作
全體會議(馬來西亞科學、工藝及環境部長拿督•劉賢鎮主持)
* 決議程序(第10條第7段)
* 監控與報告(第33條)
* 財政機制指導方針(第28條第5段、第22條)
-建立一個各區代表平衡的主席之友(Friends of the Chair)小組,由琳達•布朗Linda Brown(英國)任主席
* 《生物協議》締約方會議(MOP)之締約方大會中期工作計劃
-建立一個主席之友小組,由比爾斯•伊瓦爾斯Birth Ivars (挪威)和埃內斯托•塞斯佩德斯Ernesto Cespedes(墨西哥)聯合任主席
第一工作小組(由瑞士弗朗西斯• 皮東德Fransois Pythoud任主席)
* 信息分享與生物多樣性信息交換所
* 改良活生物體的處理、運輸、包裝(第18條)
-建立一個聯絡組,由維恩娜•喬瑞Veena Chhotray(印度)和埃裏克•舍恩簡斯Eric Schoonejans(法國)任主席,解決草案決議有關第18條(2)(a)操作性段落1、3及5引發的問題。
-進一步建立一個主席之友小組,由中東歐地區、巴西、馬來西亞、烏干達及歐共體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 考慮其它有效執行《議協》的問題(如第29條第4段)
第二工作小組(由喀麥隆大使菲勒蒙•揚Philemon Yang任主席)
* 能力構建,包括專家名單、協調機制的操作性指導方針,行動計劃執行監控的指標。
* 遵從(第34條)
-建立一個遵從聯絡組,不設名額限制,由約爾格•巴利Jorg Bally(瑞士)和羅森•約納茲Rawson P Yonazi(贊比亞共和國)任主席。
-進一步建立一個聯合主席之友小組,由巴西、哥倫比亞、埃塞俄比亞、印度、愛爾蘭、日本、馬來西亞、挪威和南非組成
* 責任與賠償(第27條)
-建立了由雷涅•勒費布爾Rene Lefeber(荷蘭)協調的主席朋之友小組,由哥倫比亞、埃塞俄比亞、愛爾蘭和馬來西亞組成。
MOP 2前將舉行的會議
責任與賠償
1.責任與賠償專家技術組會議
2.責任與賠償法律和技術專家特殊小組,不設名額限制
處理、運輸、包裝和鑒定
1. 能力構建及交換第18條(2)經驗討論會
2. 第18條(2)(a) 技術專家小組,不設名額限制
遵從
1.遵從委員會會議(制定程序規則)
能力构建
1.由學術研究機構代表及積極從事生物技術和生物安全教育、培訓、研究計劃的研究機構參加的協調機制會議,
2005年將舉行的其它會議
1.生物多樣性信息交換所咨詢會議
2.生物多樣性信息交換所技術專家會議
3.能力構建聯絡組會議(每年兩次)
4.能力構建協調機制會議
5.遵從委員會會議(每年兩次)
6.《生物安全協議》地區會議(每年4次)
7.第18條地區能力構建會議(每年4次)